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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游乐区玩耍摔伤 谁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26 11:08:54


  【案情】

  2016年10月25日,李某带着3岁的女儿李某某来到一家火锅店就餐。就餐过程中,女儿李某某看到其他小朋友在该店的游乐区玩耍,便加入了他们。由于该店生意较好,游乐区小朋友较多,李某某在玩耍时被其他小朋友挤出游乐区的蹦床,造成左脚踝骨裂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该店承担女儿李某某摔伤的全部赔偿责任。该店则认为,游乐区入口处的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儿童需在成年人的陪同及指导下使用游乐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者他人行为造成伤害的,我店概不负责”,因此该店不应对李某某的摔伤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顾客在火锅店游乐区玩耍摔伤,商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火锅店已尽到了足够的提醒义务,李某某摔伤的根本原因是李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因此,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且游乐区入口处的告示牌不能成为餐厅的免责事由。虽然火锅店已经告知了使用游乐设施的相关风险且李某某摔伤也是其他小朋友造成的,但作为经营者,火锅店应对其提供的游乐设施内发生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到本案,虽然游乐区是餐厅为招揽顾客而设置的附属设施且不收取附加的费用,但其与餐厅应属一个整体,商家亦应对顾客在游乐区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就餐高峰时段,针对游乐区内儿童较多的情况,商家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限制、疏导,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火锅店虽然设置了“儿童需在成年人的陪同及指导下使用游乐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者他人行为造成伤害的,我店概不负责”的告示,但这种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显然是无效的,火锅店不能以此为免责事由。

  综上,李某某在游乐区摔伤,火锅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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