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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小字第131号

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芳俊,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撤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三环水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银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振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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