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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法院分析涉农民工案件特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12-06 09:18:37


    “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办理月”活动开展以来,淇滨区法院注重调查研究,结合近年来的农民工案件审理情况,总结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以下特点:

    一是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损时,不知如何救济甚至不知情。一旦知道受损事实,农民工或选择忍气吞声,或无所适从,许多用工方正是利用了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制裁,同时也纵容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蔓延之势。

    二是与用工方口头约定者多,签订书面合同的少。农民工往往只与用工方口头约定日工报酬,其他诸如给付时间和方式、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违法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等等都没有在事先约定。当遇到问题时才予以协商,往往会牺牲个人合法权益。

    三是群体诉讼多,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许多案件存在用工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到最后结算时携款外逃的情况,农民工事后补救成效甚微,部分农民工情绪激愤,容易选择采用激烈极端的讨要工资方式,例如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找老板“算帐”等,由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演变成危害社会的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威胁。

    针对上述情况,淇滨区法院采取以下对策予以应对:

    一是做好法制宣传,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深入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厂矿,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是做好农民工群体的稳定工作。对农民工起诉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执,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效率和执行效率。杜绝无故超审限现象,避免因农民工投诉无门而采取过激行为,避免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及时影响劳动者基本生存需要,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农民工权益的最终落实。

    三是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劳动服务措施,从根源处解决问题。例如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定到工资发放的整个过程提供全面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违规违法用人单位的惩罚机制,对拖欠工资的用工方,一经查实则给予严厉处罚,增加用工方拖欠工资的成本,使其不敢拖欠工人工资。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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