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鹤壁中院民一庭与淇滨法院大赉店法庭联合成功调解河南某建筑公司与赵某、马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某建筑公司系开发区光明大厦工程承建单位,2010年11月15日、16日,赵某某在光明大厦工地上班。2010年11月17日早上6时,赵某某在骑车去光明大厦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赵某、马某因其子赵某某劳动关系事由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发生纠纷,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淇滨法院对赵某某与河南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予以确认,但河南某建筑公司均不服,先后提起诉讼、上诉。本案在一审期间,河南某建筑公司开始同意赔偿赵某某家属各项费用6万元,在得知赵某某父母已提起侵权诉讼,并且已得到赔偿后,遂不再同意支付赵某某家属各项费用。本案上诉后,中院合议庭仔细分析案情,承办法官祁奕副庭长还多次同一审承办法官做河南某建筑公司的工作,但因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过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4月20日,祁奕副庭长又一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同一审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共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向河南某建筑公司讲解赵某、马某因其子去世一家人的难处,同时讲解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法律,从情与法方面分析,以情动之。对赵某、马某失去儿子表示同情,但不能因此盲目要求太多,要切合实际,向其讲解应得赔偿的相关法律,以法明之,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河南某建筑公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