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法院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拓展案件调解外延,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近日,该院通过司法确认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使并发的另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得以化解,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8月1日,鹤壁某公司职工刘某驾驶私家车将蔡某之女撞伤,因蔡某与刘某就民事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蔡某多次到鹤壁某公司闹事,并于2012年4月9日将该单位大门上锁,阻止该公司正常营业。鹤壁某公司无奈将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排除妨害。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听取双方的意见,了解到该案件的发生是因蔡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尚未解决,因此承办法官决定从根源入手彻底解决该起纠纷。
为解决蔡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承办法官主动与刘某以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联系,了解到各方均愿意调解,只是在数额上有差距,且蔡某因担心不能顺利拿到赔偿款而不同意与刘某庭下调解。承办法官一方面做通蔡某的思想工作,让其给鹤壁某公司打开大门,不能影响其公司正常营业,另一方面向其承诺法院会帮助其调解与刘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协调各方意见,打消蔡某的思想顾虑,又积极协调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和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联系,听取意见,讲解法律规定,释明法律风险,共同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保险公司赔付蔡某共110 000元。经蔡某申请,淇滨法院对各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由于承办法官耐心、诚恳、负责任的工作的态度,蔡某主动将鹤壁某公司封锁的大门打开,该公司也撤回了对蔡某的起诉,同时,蔡某的民事赔偿也得到了调解,一起涉及四方当事人,两起民事纠纷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