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钜桥法庭妥善调解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张丽、张阳继承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叔嫂关系,张丽、张阳系刘某女儿。2004年张某长兄去世,2007年张某母亲赵某亦去世,张某长兄生前留下位于山城区和淇滨区房产各一套。张某认为长兄先于母亲去世,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长兄的财产份额,而母亲去世后,其有权转继承其母继承长兄的财产份额。他向嫂子刘某提出请求后,协商不成诉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法院原审判决支持了张某部分诉请,刘某、张丽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被告双方在原审及二审期间情绪比较激动,分别向国家领导人写信反映相关情况,该案被上级政法委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本案发回重审后,由淇滨法院钜桥法庭审理。承办法官认真研究了案情,认识到这不仅仅只是一起单纯的继承权纠纷案件,还涉及到一个家族、两个家庭之间的和睦相处问题。为此,合议庭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了解到张某父亲去世比较早,刘某作为长嫂在张某小时候对其悉心照顾的细节后,合议庭更是从双方的亲情出发,从张某幼年谈起,说到今后如何让双方孩子处理好堂兄妹关系等现实问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思想工作。副院长张春风更是要求合议庭“要打好‘亲情’这张牌,不能单纯为了处理案件,还要让双方从冤家重新做回亲戚。”为此,她积极帮助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4月10日下午,张春风副院长和办案干警又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调解工作进行到晚上8点,终于解开了双方的心结。张某表示放弃对其兄转继承财产份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