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日前,淇滨法院依法判决鹤壁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双倍工资5200元。
2011年7月份,刘某应聘到鹤壁市某汽车贸易公司做业务员,双方谈妥月工资1300元。2011年11月底,刘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时,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刘某向淇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汽车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00元。淇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鹤壁某汽车公司向刘某支付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00元。鹤壁某汽车公司不服,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支付刘某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赔偿的双倍工资5200元。庭审中,鹤壁某汽车公司陈述,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多次表示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以种种理由表示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对此,鹤壁某汽车公司未提交证据。刘某辩称,鹤壁某汽车公司从未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鹤壁某汽车公司应与公司职工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因不能举证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刘某拒签,故应支付刘某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的双工资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