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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相聚把酒言欢 酒后驾驶违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16 17:20:19


    亲朋好友相聚,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却因酒后驾车,险些酿成事端。家住林州市东姚镇的王某因醉酒驾车,撞倒行人被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与亲朋好友相聚,把酒言欢后,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行使至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大河涧村时,撞到行人董某。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亲朋好友相聚,把酒言欢,推杯换盏,乃平常之事,但酒后驾车属违规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和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只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才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 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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