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淇滨法院民一庭注重案件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截止6月份调解率达79%。近日,该庭法官调解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效果良好。
2011年7月1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原告刘某认购了位于鹤壁市某小区33号楼东4单元4层东户房屋一套,面积为143平方米,原告刘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10000元。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告知原告刘某房屋面积为156平方米。原告刘某不满面积增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20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积极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联系,多次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听取意见。同时又听取原告刘某的意见,因刘某年纪大,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向老人讲解法律,另一方面通过老人的家人和律师做工作。经多方协调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来到法院,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承认房屋面积的增加导致了合同内容的变更,愿意在定金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希望原告能够谅解,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原告刘某也同意适当减少,但是定金款要原数返还。承办法官看时机成熟,便说服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14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