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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廉政保证金制度显成效

  发布时间:2009-08-12 10:39:4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为加强该院廉政建设,提高全院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自2006年在全市率先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后,成效显著,取得了很好的廉洁司法效果。

    廉政风险保证金制度是一项将法官的经济利益同廉政建设相结合、旨在构筑起法院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新制度。实行廉政风险保证金制度,有利于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办法》规定廉政风险保证金的缴纳采取自愿的原则;并规定了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及方法、奖励和处罚措施;并详细规定了廉政保证金的风险范围:(一)违犯党纪政纪或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二)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三)中政委《四条禁令》;(四)法院干警八不准;(五)从事非审判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六)因违反工作纪律或因其他不当行为引起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七)与法官职业明显相悖的其他不当行为;设置专门的人员对全院干警完成廉政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制定《淇滨区人民法院廉政风险保证金实施细则》,对《办法》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地解释和说明。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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