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淇滨法院调解一起执行异议纠纷案件,在处理该起新型复杂案件中,该院采取多种措施促使案件调解,充分保护了当事人权利。
2010年7月6日,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杨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杨某将位于河南省淇县北阳镇西裴屯村老107国道东侧,面积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面上的两幢房屋转让给原告王某。协议签订后,原告王某向第三人杨某支付了部分款项。2011年7月,该院在执行被告高某与第三人杨某民间借贷案件时,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原告王某于2011年7月24日提出执行异议,该院裁定驳回了其的异议。故原告某诉至该院,请求解除对诉争房屋及土地的查封措施,并停止对诉争房屋及土地的执行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涉及的土地产权比较复杂,且三方当事人利益关系密切,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一时使本案审理陷入僵局。为打开突破口,承办法官多次到淇县调查取证,走访当事人,并前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多个部门了解政策,征求意见。经过多方协调,与三方当事人沟通,承办法官终于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中找到了调解方向。6月4日,承办法官把三方当事人约在一起,通过四个小时调解,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6月5日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