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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司索设备款遇困难 法官赴企业现场调解终兑现

  发布时间:2012-08-02 09:02:15


    7月26日,淇滨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及时履行完毕。被告鹤壁某石化公司拖欠原告南通某公司一年多的设备款终于支付,原告代理人徐律师高兴的说:“多谢法院,多谢法官,没有你们,我们两个公司的误会只会越来越深,我们的设备款还不知什么时候才能要回呢!”

    原告南通某公司是一家生产机床的企业,2011年5月8日,原告销售给被告鹤壁某石化公司型号为WC67Y-250/3200机床一台,设备款总计165000元,被告仅支付了原告45000元,剩余设备款不再支付。原告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多次往返在南通与鹤壁之间索要设备款,被告却拖延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120000元。

    淇滨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将被告方负责人多次约至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得知被告主要是因机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才未支付完原告设备款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并与原告一同前往被告处,让原告现场调适维修机床,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使被告非常满意。同时承办法官明确告知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设备款,也违反了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的约定。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次日按照调解的协议约定支付了剩余设备款。至此,外地企业来鹤壁索要设备款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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