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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均衡结案的因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2-08-08 15:23:46


    按照上级法院审判管理要求,2012年,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开展了“审判管理提升年”活动,旨在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大力推行均衡结案,有效杜绝和预防“集中办结案”的各种不良影响。该院对此开展调研,通过对近五年结案数据分析,剖析结案不均衡的原因,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要把“均衡结案”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彻底解决办案前松后紧,年底超负荷运作赶结案的问题,决不能任凭这种质量与效率失衡、导致服判息诉率不高的问题持续下去。目的是实现审判资源优化使用,推动法院审判管理科学、均衡发展。

    一、五年来淇滨区法院收结案情况

    (一)结案月份分配情况

    该院2008以来,每年结收案比率围绕着99%主线上下浮动,积案占1%左右,起伏不大。季度收案逐季递减,但结案逐季递增。该院每年1、4、6、7月收案比较集中,每年5、11、12等三个月是结案的高峰期,1、2、3、10月等四个月份是结案的低谷期。收结案件月呈现的规律性不是很明显,最有规律的是1、11、12月,其他月份的案件收结情况每年都有高低谷值限间波动,每月结案数量规律性不明显,比如2008年结案最高的11月份是最低的2月份59倍,悬殊较大。执行结案高峰基本都集中在下半年,上半年的结案数量明显少于下半年的结案数量;每年的第1季度执行结案数偏低,第4季度的执行结案量较大;每年的10、11、12执行结案较多,而1、2、3月执行结案较少。2012年以来,该院党组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倡导均衡结案,效果逐渐显现,均衡结案度虽然在全市法院位居前列,但仍有提高的空间。

    (二)各派出法庭收结案情况

    五年来,三个派出法庭审判案件收案呈上升趋势,每年收案存在不均衡,只在一些年度相对的均衡,2009年与2011年收案基本持平,2011年收案最多;每个季度的收案存在不均衡现象。每年第1、2季度结案数偏低,第3、4季度结案量较大,每年的1、2、3月是相对结案较少的月份,6、7、9、11、12月是结案较多的月份。

    (三)存在结案不均衡模式

    综合前述分析,对结案模式在整体上概括,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从月结案数量来看,而1月、2月和4月8是结案较少的月份,3、6、9、11、12月是结案较多的月份,最有规律的是1、11、12月;二是从季度结案数量来看,第一季度较低,第二季度有增加,第二、第三季基本持平,第四季度是结案的高峰期;三是从一个完整的年度来看,上半年的结案数量明显少于下半年的结案数量,结案高峰基本都集中在下半年;四是整体上形成了“不均衡结案模式”。这个量化分析不仅体现在统计分析上,在实践当中,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对此也基本形成了明显的共识。

    二、“结案不均衡”模式的成因分析

    造成结案度不均衡的因素来自多方面,具体表现为:

    (一)立案高峰习惯性凸显。调研发现,由于上年末12月份后不立案的习惯和春节假期的影响,法院在当年春节上班后的二、三月份普遍出现一个立案的“小高峰”,而由于“节日病”的影响,结案率普遍不高,难以实现均衡结案。

    (二)审判任务繁重。越来越重的信访维稳压力,使得审判人员疲于应付,满足于在审限之内审结案件,有的甚至拖沓、迟延,影响审判效率。“案多人少”短时间内难以解,法院系统招录人员受地方财政、编制制约。以淇滨区法院为例,现有在编干警66人,具有法官职称的32人,其中党组成员和部分综合管理岗位占用13人,一线法官仅19人,三个派出法庭中两个法庭配不足一个合议庭,靠人民陪审员来补充,急需招录有司法资格的大学生来满足法官需求。该院年均收结案3000余件,办案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强度和办案压力。如,今年1-7月,民一庭一名法官已办结206件,案件琐碎复杂,涵盖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赔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白加黑”工作已常态化。

    (三)年终结案率考核制度不合理。不甚科学的结案率考评指标是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长期以来沿用的审判目标管理办法,是把结案率作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高的历史时期,这种直观、简单的结案率考核方式对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新时期,以结案率进行考核的弊端逐渐显现,有时为了减少办理案件的基数,采取年底不收案、变相不收案、要求当事人年底前撤诉等做法来实现高结案率。这种单一的考核指标和片面追求高结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季末、年底收结案严重失衡的情况是影响均衡结案的直接原因。由于年终结案率的高低关系到各级法院的评优评先,因此,许多法院在每年的11月、12月期间均采取“新收案件只立案不给案号”的方法甚至不再安排立案,以提高结案率。这种做法导致年底突击结案的审判质量没有保证,每年年初收案数量急剧增加,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均衡结案。

   (四)法官办案作风和司法理念尽快转变。司法实践当中,个别法官办案作风机械、随意、拖拉,缺乏管理思维,更缺乏结案管理的能力,把不少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拖到年末办理。部分法官没有明确或没有完全明确或没有长期不懈地坚持“均衡结案”的做法。

    三、“不均衡结案”造成的不利后果与危害

    (一)对积案现象形成的作用。“不均衡结案”模式人为改变了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加重了部分月份的结案任务,容易造成案件的积压,尤其在执行案件方面,为了避免超期执行和提高年底结案率,广泛适用执行中止程序。执行中止程序不仅可以停止一些暂时无法执行的案件的执行程序,减少执行成本,还可以中止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避免超期执行的现象。由于“年终结案率”和执行期限要求,在第四季度适用执行中止程序以防超期,但不停止执行,造成了执行案件的积压。

    (二)对信访现象的形成。“不均衡结案”模式带来的“快餐式”审判、“迟到的正义”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的质疑,继而产生对法院或办案法官的不满情绪,出现以法院或者法官为申诉对象的涉诉信访案件。“快餐式”审判的弊端在于法官只管提高结案速度,不注重诉讼调解、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矛盾化解工作,只管拉车不看路,偏离了审判“止争”的终极目标,结果是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另外一种是拖延立案和办案,人为延长审执期限,挑战了当事人的耐性,出现了“迟到的正义”。人类对于正义的价值追求有别于一般的法的价值和人类的行为习惯,“迟到总比不到好”,在正义领域便无立锥之地。对于鼓起勇气到法院告状的原告,渴望借助国家机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不能容忍“迟到的正义”。

    (三)对办案质量的影响。“不均衡结案”模式背离了审判规律,将立案时间不同、难易程度各异的案件统一划定了结案的最迟时间,即每年的12月20日。每到年底,为了避免案件超审限,提高结案率、执结率,部分法院往往采取突击结案等方式仓促结案,在证据认定、法律斟酌、文书制作等时间大幅削减的情况下,案件质量下降成为必然。

    (四)对法官身心健康的影响。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也是各类纠纷的多发期,各级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现象日益突出,一线办案法官的身心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年底集中结案期间,许多法官都处于超强度工作状态,一天到晚忙碌于开庭、调解、调查、合议、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没有休息日,无暇健康娱乐、寻医问药。最终的结果是,结案率高上去了,法官的身体垮下来了。有的法官提出落实“均衡休闲”的问诊式改革思路。

    (五)对服务大局作用发挥的影响。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针对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在司法工作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均衡结案”模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从根本上偏离了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增加了社会环境中的“不和谐”因素,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六)对树立法院公信力的影响。法院公信力是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民将纠纷诉至法院,其目的是为了依据国家强制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纠纷主体最关心的问题是法院能否依法维护其利益。“不均衡结案”模式引发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的双重下降,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众认同度,结果是法院公信力的下降。法院年关集中办案的“不均衡模式”普通

    四、提高结案均衡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立案高峰。一是针对年末集中出现的涉及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等债务类案件带来的立案高峰,法院立案庭可以加强诉讼引导,将部分案件引导入人民调解、劳动仲裁、社会法庭等机构,建立切实可行的诉调对接机制,分流立案高峰;针对检察院每年年末突击起诉案件和上诉案件形成的立案高峰,通过完善法、检、公联席制度,有计划、有措施地逐步消除此种现象。

    (二)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以科学的“指挥棒”引导均衡结案。以结案率作为主要指标考评法院和法官工作的方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新形势下,单纯以结案率指标进行考评已成为影响均衡结案的重要原因,必须及时改变。

    (三)强化均衡结案意识,以审判工作常态化推进均衡结案。要充分认识年底突击结案的危害后果和均衡结案的积极意义,加强立案管理工作,消除“年底不立案”、“阶段性人为控制收案”现象,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

    (四)预判案件升降态势,以科学的工作计划促进均衡结案。审判管理办公室要提早调研、提早预判本院的案件升降态势,早部署、早准备,根据案件数量变化规律,充分考虑每个季度、每个月的办案时间,充分考虑节假日等影响办案的客观因素,统筹安排全年的办案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月度、季度办案任务,从年初就要抓好督促检查和工作落实,实现全年均衡结案。

    (五)进一步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实现结案均衡。结案均衡度既反映审判部门案件办理良序运转、均衡结案的情况,又反映各业务部门审判任务轻重和力量配置是否平衡。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根据各业务部门的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构成以及承担调研指导任务等情况,合理调整人员力量,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有限的审判资源向执法办案一线倾斜、向案件较多、压力较大的部门倾斜,实现均衡结案良性发展。

    (六)加强审判管理,构建“均衡结案”新模式。一是废除“年终结案率”制度,建立“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制度。从前面的调研可知,以往“年终结案率”考评制度,导致了年末拖案的现象,是出现立案高峰影响考评年度内各月份间结案分布不均衡的关键性的制度成因。建立新型的结案率考评机制、严格控制法定审限内结案也势在必行。二是推行严格的分类人员管理制度。切实为法官办案减负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应提上日程。改变“案多人少”局面下审判法官“大包干”的状况。今年淇滨区法院迅速推行以审判组为单位的“1+1+1”(一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办案模式。进一步推行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制度,我们认为,法官的职责应集中设置在开庭、合议及宣判,法官助理职责可设置为协助调解、证据交换、撰写裁判文书、报送结案和文件归档,书记员则紧跟审判工作的需要职责为庭审记录和调解记录。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独立的三线办案结案制度,根据各自职能单列排期、单类考核。三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难题,可以加大人民陪审员选任力度,向社会遴选更多高素质的人员担任陪审员,缓解审判压力。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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