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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淇滨法院民二庭调解一起历时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07-22 08:23:43


    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淇滨区法院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始终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平息在庭审之外。7月21日,淇滨法院成功立案调解一起历时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原告周某与被告岑某、韩某于2011年7月份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新世纪广场西区步行街E02整体转让,包含了货物、空调、半年房租等,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只将E02门面房一层中的一间交付原告,原告后来得知被告亦不是真正的房主,据此诉请被告返还其所付的转让费55000元。

    承办法官经过前期的调查走访,并认真审查了原被告的协议后发现,双方所签协议对门面房的间数、货物的价值均约定不明确,且新世纪广场的门面房普遍存在着转让费过高的情况,使得双方对门面房转让的含义各有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原告承担着较大的举证责任。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又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败诉风险较高。吃透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联系做调解工作,可被告因此事与原告发生过较大的肢体冲突,拒不愿支付原告一分钱损失,明确表示不会到法院接受调解。承办法官不放弃调解的机会,通过耐心细致的做被告及其律师的工作,从情理上引导被告换位思考,无论案件本身谁输谁赢,诚实守信才是做人的本分;另一方面劝慰原告接受此次吃一堑长一智的教训,在以后的经营行为中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案件得以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有懊悔,有委屈,但更多的是对承办法官,对淇滨法院的感谢。原告表示,一定会谨记此次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小心谨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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