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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保全措施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2-08-27 09:12:28


    近年来,淇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其中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占到收案的90%左右,法院保全工作任务明显加大。为切实保障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财产保全措施落到实处,从而实现财产保全的法律目的,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淇滨法院严格规范保全措施,做到“一案一审批,一案一登记。”保全严审查、担保严审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一是建立财产保全风险告知制度。在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告知财产保全风险,告知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内容、目的、程序、期限和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以帮助权利人明确不当保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增强法官责任意识,强化立审执配合。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要从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保全的金额是否在诉请范围内、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财产保全担保,特别是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是否准确,财产是否可控,对于动产的保全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权属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具有可执行性。

    三是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便民措施,对一些经济情况较差的当事人要求保全的,经法院初步审查债权债务关系较明确的可采取不少于保全金额30%的现金担保;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或法院裁判生效后被申请人自动全部履行义务等情形的,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查封等保全措施长期存在造成的种种弊端。对一些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企业,从有利于其生产经营的运转的角度考虑,在与原告沟通协商后允许企业以房产、土地等形式进行反担保。充分保障原被告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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