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断断不可取。8月28日,被告人高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高某对姬某谎称有能力为他人在不用考试的情况下办理驾驶证,姬某先后两次将4600元和3300元交给高某,让其为李某和唐某办理驾驶证,后被告将骗取的7900元用于还债和日常开销。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