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淇滨区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各庭室负责人。
二、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个人和班子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4、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执行“公务灶”规定等有关情况。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对上级法院、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交办件处理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7、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三个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
8、廉政风险等级确定情况;制定防控措施情况。
9、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院纪检组作出安排。
2、谈话的时间为每月一次。班子成员由党组书记进行谈话,各庭室负责人由院纪检组进行谈话。
3、每月25日前,各班子成员向院党组书记、各部门负责人向纪检组预约并完成当月谈话。逾期未主动预约并完成谈话内容的,由党组书记、院纪检组向相关谈话对象指定谈话时间、要求、内容、地点等,并可就谈话对象所分管工作、部门工作涉及党风廉政建设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谈话的要求
1、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规定地点参加谈话。
2、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3、负责谈话的同时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与谈话对象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党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区纪委报告。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