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丈夫张某与被告王某做生意相识后,王某称其可以搞到低保指标,于是张某联系其他七人共凑了15000元(张某1000元),交给被王吴某弄低保指标,王某当场出具了收条,但至一直有为张某等人办理低保,也没有将钱退回。
法院认为,张某等八人共凑了15000元,由张某经手把该钱交给被告王某,委托其办理低保,因低保是国家对生活贫困的人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人按照一定程序可去申请办理,不需要费用,而张某代表八人交给被告15000元区办理低保,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因此委托合同无效,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