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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法院民一庭借力审判大会战 一日调结十案件

  发布时间:2012-09-24 15:19:25


    9月19日,淇滨法院民一庭张君法官一日内调结十起案件,起到良好社会效果。淇滨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大会战活动以来,强化案件调解意识,民一庭创新案件调解方式,调动审判人员调解积极性,努力缩短案件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一、吃透案情,准确理解法律,以解惑答疑促成当事人调解。在处理李某等5人与鹤煤股份有限公司某煤矿五起劳动争议纠纷中,承办法官通过认真查阅卷宗,分析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认为该五起案件仲裁裁决并无不当,便耐心向五位原告解释法律,预判案件审理的结果。经过承办法官细致的思想工作,五位原告便一起申请撤诉,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结果。

    二、细致耐心,释明法律后果,以当事人角度开展调解工作。在审理鹤壁市某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意见,发现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均没有异议,但因鹤壁市某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杨某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导致该案件从劳动仲裁程序进行到了诉讼程序。因此承办人就努力做好原告公司的工作,多次与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及公司负责人沟通协调,并给予了一定的时间使公司形成了一致的意见,最终使该案件得以调解。

    三、理清关系,用准法律规定,以双方争议焦点切入案件化解纠纷。高某、张某与康某、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周某与康某、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件,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便转变办案角度和思路,主要做被告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调解工作,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及造价进行核对。因该公司在外地,承办法官还多次通过电话与该公司沟通协调,经过努力,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终于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意见,与两案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多措并举,拓宽调解思路,以当事人满意作为检验调解效果的标准。孙某与杜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件积案,双方分歧较大。张君法官任审判长审理该案件后,多次与当事人核对工程量,讨论计算标准,协商处理办法,逐步缩小当事人差距,耐心做双方的当事人思想工作。了解到杜某一时不能给付工程款,但孙某又坚持限期给付的情况下,又通过杜某得知其有部分工程款不能收回的情况,便向孙某建议由杜某出具相关手续,由孙某接领取该款项。经过近4个月的调解,双方终于在9月19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两起历时两年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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