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讨债,非法拘禁被害人,结果自己也险些落得个身陷囹圄。
2012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闫某因所要胡某的债务,来到鹤壁市淇滨区佳和花园胡某的住处,将胡某4岁的儿子抱走,2012年4月26日16时许,公机关在鹤壁市山城区老医药局北楼三楼闫某的住处将胡某的儿子解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处理,考虑到闫某系因所要债务而将胡某儿子抱走,且未对其实施任何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因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欠债不还,债主心里着急愤慨,谁都可以理解,欠债不还者固然可恨,但是,我们切不能用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来追债,否则只能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