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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伟同志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09-08-12 17:56:16



    一、二十年如一日,坚守岗位,无怨无悔

    常伟同志于1985年到淇滨区(原郊区)法院工作。二十多年来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至今,一直战斗在刑事审判第一线。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知道,刑事审判责任重大,开庭多,整天在办公室、审判庭、看守所之间奔波,一坐就是半天时间,有大量的文书要自己动手制作,工作十分辛苦。常伟同志一干就是二十年,毫无怨言,他正是出于对审判事业的热爱,淡薄名利,爱岗敬业,忠于宪法和法律,辛辛苦苦地工作了二十余年。刚满四十岁的他,看上去像是五十多岁的人,头上每天都在增添着白发。他没有豪言壮语,也从来不高谈阔论,甚至不多讲一句多余的话,只是埋头苦干工作,坚守自己的岗位,尽职尽责。他没有干出轰轰烈烈的事业,只是在自己的平凡工作岗位上默默地作出奉献。

    他不是没有追求,他也有远大的理想和报负。他追求的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尽一份力量。通过自己的审判工作,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学法、守法,成为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作为一名法官,他深知对一个国家来说法律的重要性。一个国家进行大规模地经济建设,是多么需要一个稳定的、有序的法治环境,他正是在自己岗位上为实现这样的目标而努力。他认为,审判庭是一个神圣的法律殿堂,既是惩恶扬善、明辨是非曲直的场所,也是一个普法的课堂,每次公正的审判,都将使每个旁听者受到生动的法治教育,并将终生受益,最终是国家受益、社会受益。因此,法官不仅是通过适用法律调解纷争、惩恶扬善,而且还是法治的宣传者,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有力推动者。因此,法官的岗位虽然平凡,却能做出不平凡的业绩。他是这样认为的,也是这样做的。

    二、坚持司法和谐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党中央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司法和谐、司法为民成为司法工作时代主题,许多司法界的英模们已经做出了榜样。了解到他们的先进事迹,常伟同志每次都感动得流下热泪。我院管辖的区域处在太行山麓,山区的群众生活还不富余,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他深知人民群众的疾苦,他把司法和谐、司法为民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他性格温和,为人善良,虽从事刑事审判,也从不大声训斥当事人。对来访求助的群众,他热情接待,为他们耐心讲解法律规定,讲立法的意图,讲依法治国的道理。消除他们的疑虑、稳定他们的情绪,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对法院的信任感。他特别注重审理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及其他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情绪激动,针锋相对,互相对抗,处理不好易引起矛盾激化。他总是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让当事人把想要说的话说完,分清双方争执的焦点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促使双方都拿出调解的诚意,既要考虑到被告方的支付能力,又要考虑到被害方的实际损失数额,居中调解,不偏不倚。双方当事人都信任他,当事人的怨气也会慢慢减弱,易于达成调解协议。他总是认为调解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能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双方矛盾,案结事了,最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最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和谐理念、司法为民宗旨意识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传唤当事人后,他总是在办公室等着当事人,从不会出现当事人按时来了而找不到他的情况。对路远的当事人,他总是力争用最短的时间把需要做的工作做完,不让当事人多次往返。调解案件时,双方当事人一般有多人到场,他经常加班进行调解,顾不上吃饭和休息。他常说:自己加几个小时的班,就能使这么多人少请一两天的假,这样做值得。当事人深受感动,对他说:我们办事加班是一时,你长期这样加班,身体怎么受得了啊!他总是说:时间长了,已习惯了。例如他承办的胡某某非法行医案,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方面是典型例子。被告人胡某某因非法行医致死被害人以后,被害人的家庭丧失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后,他把工作重点放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上。被害人亲属要求赔偿数额较高,而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调解工作十分困难。其中有一次调解,他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作了一个下午的工作,原告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才同意降低100元。他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使这一全区关注,发案后被害人亲属多次上访的案件终于妥善地解决。又如常伟同志承办的董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某某是肇事汽车司机,与车主都是淇县人,被害人是汤阴县人,事故发生地在鹤壁市淇滨区。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他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被害人亲属要求赔偿数额高,被告人及车主因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损失很大,拿不出赔偿款,双方矛盾尖锐,被害人亲属以法院不能给其追回损失就跳楼相威胁。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妥善处理该案,常伟同志两次去郑州与保险公司联系、协商,四次赴汤阴,五次到淇县,通知双方在一起调解十余次。双方当事人看到他星期天不休息,数次中午顾不上吃午饭,来回奔波,风尘仆仆,十分感动,于是,司机、车主千方百计为被害人亲属筹款,被害人亲属也不断作出让步,双方在他的主持下,终于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事损害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这有利于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很大难度。例如:常伟同志审理的纵某交通肇事一案即是一例。被告人纵某驾驶大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88KM+950M处时,因超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及乘坐人姜某当场死亡,另一乘坐人刘某之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鹤壁市交巡警支队三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及乘坐人姜某、刘某之子无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常伟同志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时,首先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相关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调解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对双方都是有利的。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反复多次调解,最终使被告人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乡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刘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7万元;赔偿被害人姜某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万元。两项合计32万元,一次性付清。如果以判决审结该案,执行被告人这么大的赔偿金额将会十分困难,长时间难以执行,势必造成被害方长期得不到赔偿款而上访,甚至矛盾激化。调解结案,社会效果十分明显。2007年,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达92%,2008年调解结案率为96%。在调解结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常伟同志承办的占一半以上。

    常伟同志从事审判工作二十年,深知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主题中的应有之意,做到了司法公正,也就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他审理刑事案件,一向严把质量关,案件事实必须查清,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而且经过法庭质证,量刑做到适当、均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和本市兄弟法院的案例,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同罪同罚,无罪不罚,有罪必罚。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适用法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十多年来,常伟同志审理刑事案件2000余件,上诉后二审改判的案件微乎其微。也没有当事人上访告状现象。他正是通过自己扎扎实实地工作,自觉实践着司法为民的宗旨。

    三、承办大案难案,全力维护稳定

    常伟同志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承办了许多大案难案。今年他就审理了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四被告人团伙盗窃案,陈某某、王某某参与盗窃23次,价值10万余元,吴某某参与盗窃21次,价值9万余元,盗窃农用拖拉机、汽车、家电等物品。该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且是流窜作案,证据量大。他主动承担审理这样复杂案件的任务,阅读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列表逐件核对数字,准备开庭方案,开庭用了一天半时间。查清案件事实后,他又开始制作审理报告、判决书,判决书打印了23页,他校对了一遍又一遍,不遗漏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审理该案期间,他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以上,使此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审结,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王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他审理的像这样多被告多起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还有很多,件件质量都很高,为鹤壁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服务审判实践

    常伟同志业余爱好不多,很少见过他打扑克、下象棋。但有一点是出了名的,大家都知道他爱读书、看报。他除了读业务方面的书籍外,还喜欢看历史、哲学、文学方面的书籍。书报读的多了,业务知识、社会知识自然也丰富了,加上实践经验的积累,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有人把读书看报视为负担,他说这不是负担,而是享受,是一种快乐,能够放松身心。长时间地坚持学习,使他提高了语言表达能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也不断提高。在近年我市中院举行的全市刑事论文研讨会上他多次获奖,2006年,他荣立个人二等功。2006年12月,被共青团鹤壁市委等十二家单位授予第三届“鹤壁市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这与他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是分不开的。

    他是一位文质彬彬的法官,一位坚持司法和谐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官,也是一位日常工作中温和的、和蔼可亲、乐于助人、团结同志、又很谦虚、注重自身修养的法官。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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