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法院执行局和谐执行,解决了一起农民工工资案件,受到农民工的赞誉。
淇滨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罗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因对判决数额37000元中的有异议,认为该款已支付该民工的工头,以此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等再审结果出来后再履行确定的债务数额。如果按常规程序,该案应进行审查后做出应否中止执行的裁定,但执行人员全面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后,通过沟通协调,被执行人同意对无争议的部分14431元先行履行,其他部分可以依再审程序对执行判决依据做出裁决后,或由申请执行人与其工头落实清,领取款的数额待双方再沟通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永生领到14431元农民工工资款时,喜悦的赞誉和谐执行,保护了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