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中午,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干警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责令鹤壁市某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拿出2000元,先行支付该单位门岗工人杨福堂的住院费用。法院干警亲自来到杨福堂病床前,将工资款交付杨福堂。
鹤壁市某纸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0年初停止经营。公司长期聘用进城务工人员杨福堂夫妻俩担任门岗照看厂房。期间仅给付二人工资5000余元,下欠工资几万元长期未付。2012年11月27日,杨福堂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胰腺炎需要住院。杨福堂给公司经理杨某打电话要求支付工资,但杨某不管不问。杨福堂无奈之下向淇滨法院进行求助。
淇滨区法院钜桥法庭受理案件后非常重视,想办法迅速找到公司经理杨某,向其讲明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违法行为,经做工作说服了杨某,为了使杨福堂尽快解决住院费用,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责令杨某先行支付工资款2000元,余款限期给付。执行款到位后,法院干警又买上水果到病房看望杨福堂,并将2000元工资款当场给付,让其先行支付住院费用。病床上的杨福堂及病房其他病友对法院雷厉风行、关注民生的工作作风感动不已。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本案某纸业公司长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符合先于执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