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淇滨法院大河涧法庭判决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人员快立快审,在最短时间内确定包工头、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农民工工资46913元。
2011年10月2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鹤鸣社区的施工协议,约定原告王某施工鹤鸣小区14-20楼的砌砖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王某某除支付部分工资款后,剩余工资款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原告王某诉至淇滨法院。经查,涉案工程的开发商系武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原告某工资款的实现,法院依法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庭前多次调解,均无果。审理中,承办法官仍然不放弃调解,但被告王某某态度比较坚决,拒绝支付原告工资款。为了让农民工兄弟尽快拿到血汗钱,法院开庭后及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工资款46913元,被告武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王某某应付的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淇滨法院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办案作风,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肯定。被告武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表示“通过这个案件,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今后在承包工程时,应当规范用工制度,优先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回去后一定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王某收到判决后,更是激动的说“没想到法院对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的这么快,真是没想到,感谢法院对农民工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