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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和谐的阳光温暖每一位当事人

  发布时间:2009-08-13 16:01:22


    调解,就是运用法律的力量,在当事人的利益纷争中寻找最佳的平衡点;就是通过努力,在当事人之间谋求更多的理解和信任。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总是竭力地对所办案件进行调解。期间,我曾无数次地感受过使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后的欣慰、使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终于得以圆满解决或者一份足以使人疲惫的判决书终于可以不写的庆幸,也曾无数次地体验过费尽口舌终于失败的扫兴,仅差半步却终未调解成功的惋惜。许多次调解的情景至今仍历历在目。多年的审判经历让我对调解有了崭新的认识:调解,不仅要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上的疏导,还要凭借一颗善良、公正、细致的心,把生硬的法律条文,化作一缕温暖的阳光,去融化当事人之间的那座冰山,唤回当事人之间曾经远去的情感。

    一、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我在办案中把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心态归纳为四类:一是为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而诉(如财产权纠纷和名誉权纠纷);二是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而诉(如普通的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三是为本人利益与本人有关的如继承人的利益而诉;四是纯粹为个人利益而诉与形式上的为个人利益但实质上是为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而诉(如乘客诉汽车站司返还入厕费)等等。这四种诉讼心态中,我认为前者即为物质利益而诉、为眼前利益而诉、为本人利益而诉的案件容易调解或可能调解。后者即为精神利益而诉、为长远利益而诉、为继承人的利益而诉、形式上是为个人利益但实质上是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而诉的,这类案件很难调解甚至不可能调解。

    二、正确分析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水平。我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将当事人归纳为六种:第一种是懂理和懂法的当事人;第二种是懂理不懂法的当事人;第三种是既不懂法又听不进道理的当事人;第四种是明知自己败诉但为拖延执行的当事人;第五种是认为在一审审理时感情上受了委屈的当事人;第六种是为了“面子”好看而上诉的当事人。对于懂理懂法的当事人,我当庭调解。调解时,不说具体的法律条文,因为当事人为自己的案件所查到的法律条文比我掌握的可能更细致,对之讲法条,往往当事人会反感,认为浪费时间。讲什么?讲法律的基本原则,讲双方的长远利益。对于懂理不懂法的当事人,我向其讲解具体的法律条文,不急于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是给不懂法的当事人一定的咨询时间,让其通过案外来验证我的释法、说理是正确的。对于不懂法又听不进道理的当事人、明知自己败诉但为拖延时间的当事人,我不进行实质性的调解。我知道,即使调解,等待的结果要么是无诚信的承诺,如开始说调解,但审限届满时又以种种理由拒绝调解;要么是延审申请、回避申请甚至上访等;要么就是说情者,但对于这些当事人,我总是不厌其烦地向其讲解法律的权威性,让他们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强制力、并以法律为武器,打消其侥幸心理,有时他们迫于法律的力量也会主动提出调解。

    三、有效控制当事人的诉讼情绪。我的体会是:走进法庭,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庭的庄严和法官的威严。走进法庭,法官要做到冠正、言正、行正。冠正,不言不语自生威;言正,不卑不亢自生廉;行正,不偏不倚自生公;法庭辩论要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人身攻击。对有意制造对立情绪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及时批评,如果不及时制止,必然导致双方对立,矛盾激化,矛盾激化后就再无调解可能了;对有情绪的当事人,我不急于开庭,也不当庭进行调解,而是分别做工作,等到他们的诉讼态度端正了,心态平静了再开庭、再调解。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法庭是“说理的地方”,无理取闹,大喊大叫对双方都不利。只有当事人的诉讼情绪稳定了,他们才能听进对方的陈述和意见。否则,既使说得再好,做得再多,也取得不了好的效果。

    四、坚持营造案件调解的环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我常做当事人倾诉衷肠的听众。用真诚的态度与善意的表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从而使当事人对我们产生信任感。因为多数在一审败诉的当事人,有时只看判决结果,而不仔细理解判决中的说理部分,甚至动辄把败诉的责任归结到法官身上。因此,从感情上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善待每一位当事人,对当事人陈述的“遭遇、苦衷”表示同情和理解,不随意打断或纠正他们的陈述,通过他们的陈述,我掌握了他们打官司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待进入调解阶段,我表情又从威严转为和善、微笑,同时在微笑中,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也将双方带入友好、和谐的调解氛围中了。

    五、掌握正确的调解方法。在调解的过程中,我总是积极地参与调解。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我就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协商、对话的机会和场合,有的案件还请知情人或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给予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询问调解情况,对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提供帮助,恢复对话;对协商可能破裂或难以协商的,我结合案情和法律适时提出调解方案,以供双方参考和决策;在调解内容的确定上,我坚持宽严相济,允许当事人放弃权利,但不允许放弃义务,调解内容的确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我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在确定调解方案时,为做到方式方法的灵活。我认为要把握三点:第一,给出调解的具体方案并告之调解方案的法律依据,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告诉双方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十三项赔偿项目应符合哪几项及每一项的计算公式,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中的让步数额一目了然。第二,不给调解方案,但给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具体时间,不给调解方案,有利于当事人自愿协商,避免当事人产生法官偏向一方的错觉。给出具体的调解时间,一是约束法官,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二是约束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思考、咨询时间,同时给双方当事人以时间上的压力,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三是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的机会恶意拖延诉讼,不给调解方案适用于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因为只有合同的双方最清楚合同履行与否给各自带来的利和弊。第三,给当事人讲述类似案件的案例。必要时还可以向当事人提供类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供当事人在调解时进行参考。

    以上是笔者平时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体会,不足之处敬请同仁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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