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淇滨法院钜桥法庭法官来到钜桥镇王寨村,亲自将7000元赔偿款交到受害人王某85岁老母亲手中,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五原告应负担的2139元诉讼费免予收取。
受害人王某和被告魏某系同村村民,魏某在村里开了一间五金电料门市,王某会电路维修、安装,双方共事多年,相互介绍业务。2010年8月,邻村张某因家中安装电路,经人介绍将活发包给王某安装,约定安装费520元。在安装过程中因张某提供电料不够,于是王某到魏某门市购买部分电料,并借用了魏某工具。谁料想在安装过程中王某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去世时上有80多岁白发苍苍的老母亲,下有3个子女,妻子也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比较贫困,在村里属于低保户。王某家属和张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但和魏某因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工程系王某独立承接,王某和魏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鉴于王某和魏某长期相互合作,相互介绍业务,魏某在双方的共同利益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魏某作为受益人应给予五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综合考虑案情及双方家庭情况,法院判决魏某给付五原告经济补偿金7000元。魏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我院原审法官又将双方召集到一起,对双方继续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被告魏某当场履行判决义务。在了解到五原告家庭困难的情况后,办案干警又向院领导请示,为杨某等五原告顺利办理了免交诉讼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