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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法院强制房产过户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3-04-20 09:11:34


    2013年4月15日,淇滨区法院法警协助鹤壁市房产管理局执结一起房屋强制过户案件,赵某某夫妇购买七年多的房子终于登记到自己名下,如愿以偿,除去了赵某某夫妇的一块心病。

    2005年11月6日,原告赵某某夫妇与被告孙某签订了购(售)房协议,约定将被告孙某在鹤壁市淇滨区的住房一套出售给赵某某夫妇。同日,赵某某将协议约定的购房款145 000元交付给被告孙某后,孙某向赵某某交付了房屋。但房屋交付后,被告孙某却迟迟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直到后来到新疆定居,一走了之。原告多次与孙某联系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而被告孙某以种种理由推拖。直至2012年7月,无奈之下,原告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案经审理,判决原、被告间签订的购(售)房协议有效,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孙某仍然不肯露面,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将房屋强制过户到其名下。

    2013年3月22日立案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孙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孙某以远在新疆,工作忙为由,继续推拖,不肯来鹤壁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尽快实现,执行干警多次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要求协助法院执行。4月15日在鹤壁市房产管理局,执行干警依法将涉案房屋强制过户到了申请人赵某某夫妇名下,压在赵某某夫妇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了却了其多年的一块心病。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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