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淇滨区法院少年审判庭邀请辖区杨小屯村村委会干部行使法定代理人权利,出庭参加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抢劫一案,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积极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
被告人张某某父母在外地打工,且因对孩子失去信心,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少年审判庭工作人员到张某某居住的杨小屯村,邀请该村党支部委员担任其合适成年人,并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同时在庭审、宣判时对其进行帮教。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其家庭因素,对其减轻量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伏法,未提出上诉。
刑诉法修改后,规定了审判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本次邀请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有效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