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刑庭、民一庭共同努力,分工合作,妥善处理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用菜刀将其妻子董某某及其继女修某砍伤。经刑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董某某、修某向刑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庭工作人员经过审查,发现董某某、刘某某二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二人必须离婚后,进行财产分割,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民事赔偿才有意义。刑庭了解到民一庭已经受理了董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几个难点:一方面,刑事案件审限较短,如果等到民一庭处理完离婚案件,刑事案件很可能超期。另一方面,如果先处理刑事部分,待离婚案件审结后,让被害人另行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则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势必降低,同时增加了被害人的诉累。针对上述情况,经过刑庭、民一庭工作人员的讨论,确立了离婚、伤害案件一起调解的工作方案。
经过二个庭工作人员的精诚合作,共同努力,经过数个工作日、假日的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离婚、赔偿协议,并且被告人刘某某已经将车辆、房屋、现金10万元交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被害人未提出异议。本案收到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