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上旬,淇滨法院钜桥法庭合议庭认真落实星级合议庭制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工作责任心,一周内连续调解两起发回重审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妥善解决,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秦某等3人起诉郭某、天河建筑公司、鹤壁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秦某3人以承建大河涧乡某电力设施工程时3被告欠付16万元工程款为由诉至淇滨法院,原审判决被告郭某给付秦某工程款4000元并驳回3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秦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未查清秦某等人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发回本院重审。期间因秦某3人申请法院保全天河建筑公司在鹤壁某电力公司的工程款,导致天河公司部分民工到市政府、市电业局信访。钜桥法庭重审后迅速安抚民工的情绪,认真分析案情,多方面了解情况,并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查明该案系天河公司分包鹤壁某电力公司劳务工程,部分工程由天河公司项目经理郭某指导秦某等人施工完成,秦某等人的工程款均由郭某给付,二人因关系较好,部分款项结算没有出具手续。承办法官将二人召集到一起,从法律、情理、良知等方面入手,反复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打开双方心结,双方认可未支付工程款数额,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天河建筑公司直接给付3原告工程款42 000元。各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唐某、王某于2011年4月起诉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某向法庭出具了3张借据,诉请石某偿还借款26.5万元。3张借据系2007年到2009年期间出具,一张借款金额25万元,另外两张分别为13 000元及2000元。石某不认可25万元债务存在,并对借据签名申请了司法鉴定。原审审理后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石某已还款1万元,判决石某偿还剩余借款255 000元。石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被市中院二审发回。钜桥法庭合议庭重审后发现以下疑点,首先石某文化水平不高,3张借据除借款人签字系石某本人书写外,内容均非石某书写,具体书写人无从查明,致使本案缺少关键证人;其次原审和本次庭审唐某对借款事实陈述不一致,借款时在场人数、付款金额、付款与打条先后顺序前后陈述矛盾;再次25万元借据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合常理的瑕疵,经合议庭释明,唐某亦未就借款的资金来源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合议庭还了解到原告唐某与被告石某于2006年至2008年合伙承包了山城区某段污水处理工程,因工程款分配产生争议,唐某认为石某欠其部分工程款未付且留有相应证据准备提起新的诉讼。合议庭认识到即使本案判决结案,矛盾未能化解,新的案件仍会产生,无法达到案件事了的效果。于是合议庭多次召集双方做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共识,由石某给付唐某、王某40 000元,本案以及合伙纠纷全部解决,现该案已履行完毕。
尽管这两起发回案件在一周内调解结案,但是在调解的背后,凝聚了钜桥法庭合议庭大量的心血及汗水,至少有3次合议庭成员在开庭或调解时为一鼓作气解决案件延至下午3点半以后吃午饭。这同时也是淇滨法院推行星级合议庭制度以来法官“用心办案、办精品案”的一个缩影,合议庭在解决两起案件时解决了“就案办案”的单一思路,没有单纯认定既有证据,而是认真分析证据的来源和特征,查明案件背后隐藏的事实,还原了案件真相,并能够促和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彻底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体现出淇滨法院干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忠诚为民的卫士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