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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大队与民二庭联合执结一起疑难案件

  发布时间:2013-06-17 08:30:57


    近日,淇滨法院法警大队与民二庭联合,经过耐心调解工作,圆满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某、刘某与被告董某于2011年10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淇滨区的一套门面房承租给被告使用,期限一年,年租金17 000元。承租期内,被告可根据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租赁期届满,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被告继续占用、使用房屋,原告要求返还房屋未果,为此成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黄某、刘某与被告董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董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原告半年租金8500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返还门面房。该案受理后,法警队干警与执行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在勘查中发现,该门面房原有的玻璃门(外有卷帘门),在被申请人董某承租后,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过程中,已改为一扇玻璃窗,且该门面房并与相邻的另一间房屋打通。涉案房屋改变原状的情况,超出了判决内容,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为此,法警队领导拓宽思路,与民二庭审判人员联系,积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经过多次对双方当事人的耐心调解工作,在法警大队和民二庭的共同努力下,于2013年春节前,申请人将玻璃窗卸下交予被申请人,双方办理了门面房交接手续,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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