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申请执行人尤某拿到了赔偿款6550元,真诚地感谢法院把赔偿款执行回来,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12年10月8日,谢某驾驶的车辆开至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与黎阳路交叉口时与尤亮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巡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2月8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赔偿尤某各项损失6550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谢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尤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收到该案后与被执行人谢某联系,通知其到法院协调案件。被执行人谢某得知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立即表示自己穷困潦倒,没有能力偿还赔偿款,并要求法院将查封他的车辆解封,待将车辆卖了之后再逐月偿还赔偿款,否则就不踏入法院的大门。遇此情况,执行员考虑到被执行人谢某一是常年在外地无法取得联系,二是对查封车辆的所在地不详,无法进行扣押拍卖。三是各大银行均无被执行人谢某的存款,案件极可能陷入僵局。最终意见为强传被执行人谢某到法院。
经过轮番几次的攻心战,2013年7月4日,被执行人谢某来到淇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对其释理释法后被执行人谢某仍无心偿还赔偿款,为了加强执行力度,执行员趁热打铁,中午加班加点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谢某得知法院要将其拘留的情况后,放下了拒不履行的姿态,随即联系其朋友将赔偿款、执行费分文不少的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尤某得到赔偿款后对法院的工作表意极大赞誉,法院也为此化解了一起容易陷入僵局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