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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排工作为诱饵 骗取他人钱财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30 15:50:52


    以帮助别人找工作、包工程为由,骗取别人的钱财进自己的腰包,不料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以安排秦某的亲戚到高速公路管理局上班为由,骗取秦某现金1.5万元。2010年1月5日、2月12日,被告人李某分别以让索某承包绿化工程、承包大型立交桥工程为由,分两次骗取索某现金共计1.1万元。2010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安排董某的女儿当兵、亲戚到高速公路管理局上班、让董某承包工程等不同名义,先后四次骗取董某现金共计15万元。

    淇滨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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