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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的赡养 不光钱的事

  发布时间:2013-08-01 15:13:51


    7月30日,淇滨区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耄耋老人状告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由老人两儿子轮流照顾老人。如不履行的,则向老人支付每月2000元的护理费用。

    张某是离休干部,共养育了两个儿子,近年来老人年事已高且且因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两个儿子轮流照顾才能够生活。但因为其他原因,其二儿子未尽赡养义务,故张某将其二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在父母年老体弱的情况下,应依法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过上幸福生活。本案中,原告张某离休工资每月为4924元,已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故本院考虑赡养人主要应以实际照顾行为履行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本院判决张某两儿子轮流照顾老人,每人照料2个月。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应给付原告张某每月护理费用2000元。

    评析: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以前对老人的赡养侧重于物质上的,但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

    古人云“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又云“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不光是钱的事。

责任编辑:任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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