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致使丧失胜诉权,当刘某收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时,后悔自己没有及时索要借款,只能吃了哑巴亏。
高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07年4月1日向刘某借款3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清此款。借款到期后,刘某向高某追讨借款时,得知高某因生意亏本已外出打工多日,此后,刘某亦未再向高某催要该笔借款。2013年6月10日,刘某将高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将款出借给高某,高某理应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刘某在高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其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向高某主张权利,即应在高某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二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因刘某在本案中对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诉讼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或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刘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丧失了胜诉权,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