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日,鹤壁市淇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执行人张某激动地握住执行法官们的手说:“感谢你们!埋在我心里的疙瘩终于揭开了,我也能安心上班了!” 至此,一起历时2年多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执行法官的倾力调解下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圆满终结。
张某和王某是淇县某村民,两年前两人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工地打工,下班时两人约定一起由王某骑摩托车回家,路经兴鹤大街与浚大线交岔路口时与另一辆由西向东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右侧第三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计损失两万余元。张某出院后多次向王某和肇事方催要补偿费,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将其昔日老友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依据交警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王某和对方共同承担张某医药费及误工费。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张某到法院申请执行。
鹤壁市淇滨法院立案执行后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督促王某履行判决义务。但王某称:“当时张某搭自己的摩托车回家并不是自己主动的情况下载其回家的,路上出了意外,我当时也受伤了,所以我不应该给付张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尽管该案双方矛盾比较复杂,且经过两年多的纠纷双方矛盾累积较深,但考虑到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是同村人又是昔日好友,尽管调处难度大,但为了社会矛盾的彻底化解,执行法官们还是选择了尽量促进案件和解解决的办案方针。承办人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主动向院主管领导汇报案情,请该村村委会协助沟通处理。眼看到了农民工出去打工的季节,为了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安心外出,法官们加快进度加大执行力度,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在约定时间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张某按法院判决拿到了12000元的医药费和务工费款。由于案件的圆满和解,该案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