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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2013-08-14 08:57:19


     “执行难”已是众所周知的实情,所以对于破解该难题,党政部门、法院及其他热爱司法事业的组织、个人也出了不少点子,其中也不乏有好的办法,如执行联动机制、公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执行救助等。从事执行工作几年了,其中也处理过几起执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对此还是颇有感触的。因为个人存在有无履行能力的问题,所以从理论来讲,法院不可能百分之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这就是出台执行救助的必要性。而且从实际的结果来看,执行救助对化解执行矛盾也是成效显著的。执行救助经费是由地方政府买单,所以审批主体是当地政法委和财政局。近两年处理的执行救助案件来看,基本上遵循了一个模式,就是法院尽力执行了,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然后申请执行人上访称法院没有为其执行到位,从区信访局一直往上访,最高的甚至去了北京。从而引起上级法院或领导重视,并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到位,但最后还是没有办法只能进行司法救助来息访。虽然也是“案结事了”,但本人总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因为一切“愿意掏钱”的事情似乎都是为了解决信访问题。其实司法救助措施既是一项惠民政策,就该摆脱信访的束缚而独立成章,而不应成为息访的工具。这不免让人想到那句老话“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本人认为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任何一项制度都应该平等的适用每个公民,而该项救助措施以这种方式启动本人对其合理性感到怀疑。曾记得国外有个人破产制度,暂且不去想该制度在目前中国的可行性,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未来中国的法律规则之一,因为该制度确实有其合理性。试想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资不抵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宣布破产,当该程序结束时,该案也就彻底结束了;而不像现在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法院还要不定期为之付出人力和精力,司法关系仍处在不确定状态。个人破产后,申请执行人再凭借法院对被执行人宣布破产的文书及清偿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相关部门依据司法救助条例进行审核,这不得不说比现行方式合理的多。而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能不能实行,这取决于政府各部门、各机构对社会管理水平及手段的加强,包括对个人银行账户、车辆、投资理财、不动产登记等,尤其是对个人提取现金及收入的管理,让个人财产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眼里无处遁形,才有实行该制度的基础。最后,希望我们国家加快政治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时推动司法制度进步,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不断实现增加违法成本的目的,从而让每个中国人认真守法。

蔡利鹏

责任编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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