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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资格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21 08:59:03


    为确保审判机关不受非法代理人的干扰,制止和制裁违法的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减少无理缠讼缠访现象的出现,有效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力化解矛盾,促进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资格审查制度。

    建议制订“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发给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同时要求其在告知上签名。

    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委托人、受委托人必须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应亲自到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由人民法院确认委托公民代理诉讼、代理权限是否属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民代理诉讼进行资格审查。(二)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1、公民代理诉讼资格审查登记表;2、公民代理人应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订的委托书;3、代理人身份证明;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代理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6、未收取任何代理费用的声明书;7、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三)犯罪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四)公民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五)在诉讼过程中的庭审调查前,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公民代理身份资格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依法当庭决定该公民退出诉讼活动。(六)对公民代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制止,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建议制订“公民代理诉讼案件资格审查登记表”,将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提交的资料,经主审法官予以逐项进行审查,在该表上提出意见后,交由庭、院领导审核批示是否准许公民代理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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