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被告人张某因夫妻矛盾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到岳母家放火,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8月3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放火案,被告人张某除赔偿岳母家经济损失22000元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酒后回到家发现感情不和的妻子孙某某已将本人所用衣物拉走,便来到岳母家理论。由于话不投机发生争吵,被岳母用扫帚打了几下,后被其父拦开拉回了家。回到家后的张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为发泄对岳母的不满情绪,便找了几件妻子的旧衣服,借着酒劲再次来到岳母家,将衣服放在木门下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所幸被岳母家人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木门被火烧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发泄对妻子、岳母的不满而到岳母家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因及时被发现而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