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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给付劳动报酬 谦抑执行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09-16 08:17:12


    近日,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贯彻谦抑执行理念,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顺利执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既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最大可能的减少了被执行人的经济损失,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去年,苏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该公司以公司业务不佳、面临资金周转问题为由与苏某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5月,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苏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双倍工资共计1万余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总以效益不佳为由拖延履行,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为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采取不当强制措施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立场,执行法官利用谦抑执行原则,实现执行目的时,选择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侵害最小、负面影响最小的执行手段,通过释法明理,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该公司自动履行义务,目前该执行款已到位。

    该案的成功执行,既保障了民生,又避免了对被执行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在谦抑执行理念下实现了保障民生与服务企业的双赢局面。

                                                            

责任编辑:r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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