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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去偷车 返回途中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3-09-16 09:40:43


    被告人吴某赌博时输了钱,好朋友张某为其担保借了1万元,后因还不上借款,债主一直追要,二人便商量去偷辆汽车卖掉还债。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2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张某开车到鹤壁市淇滨区一住宅小区,将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北京现代牌黑色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万元。二人盗窃得手后将车开回濮阳市,由于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于2008年10月、2011年11月因盗窃多辆汽车,分别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因患有疾病先后被监外执行。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吴某再次因盗窃汽车,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7万元。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1月5日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7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宣判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数罪并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9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r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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