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盗窃后,逃跑途中从楼上跳下将右脚踝摔伤,法院审理后以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熟悉商场安保及周围环境情况,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潜入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一商场内,砸毁商场一楼三个珠宝专柜柜台的玻璃,盗走黄金项链、耳环、戒指等各种首饰572件。王某某携带盗窃的首饰顺原路返回离开商场时发现有人,便爬到商场三楼,从北门上方灯箱处跳下,将右脚踝摔伤。王某某忍着疼痛逃至商场附近的花坛附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所盗的各种首饰。经价格鉴定,王某某盗窃的572件首饰共计价值290 688元,于案发后全部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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