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公诉席旁,出现了鉴定人位置。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通知鉴定人出庭答疑,最终被告人张某打消了自己的质疑。
2013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将李某摔翻在地,造成李某脚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所受之损伤构成轻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始终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并在开庭前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合议庭建议被告人张某先申请鉴定人出庭,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后仍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再提出申请,被告人张某接受了合议庭的建议。9月18日,在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对鉴定的详细过程、理论及法律依据作了详细阐述,并对被告人张某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答复。质证结束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鉴定人的出庭陈述打消了疑问,当庭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由于鉴定意见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及资格的鉴定人出具。不从事相关工作的群众对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因此存在很多疑问。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能够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对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诉起到积极的影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鉴定人出庭制度,改变了过去庭审过程中仅宣读鉴定意见的审理方式,提高了案件质量和透明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