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1年10月份以来,在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某村被告人王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被告人王某在收购电动车时,明知杨某、柳某所卖电动车为赃物,但由于二人要价很低,经不起利益诱惑,以每辆200元的价格收购电动车四辆,涉案金额6000余元。
案发后,以上涉案赃物已全部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将涉案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