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足成千古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刘某所有的宝马牌轿车深夜送人时发生事故,2013年10月1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7月3日0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刘某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接上人后沿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九州路与嵩山路交叉口时,与在该路口等红绿灯的许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许某和该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经济损失,赔偿了被害人许某部分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