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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法院分析当前基层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3-10-11 08:49:31


    诉调对接在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淇滨区法院结合具体实践,发现目前诉调对接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问题表现:一是社会认同度不高。有的基层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它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有的部门担心矛盾激化,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的事,与政府无关,缺乏参与积极性。二是缺乏法律法规支撑。诉调对接虽有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作基础,但诉调对接具体程序尚无明确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对诉前调解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要当事人拒绝,诉调对接工作就无法开展。三是缺乏经费保障。诉调对接工作政府没有经费预算,法院调解工作室邀请的调解人员,大都是在义务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也存在一定困难,办公人员经费较为短缺。四是诉前调解成功率不高。一方面,因聘用人员调解能力有限,缺乏法律分析和判断水平,难让当事人信服,难以熟练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因为矛盾纠纷激化,对方不配合调解,存在抵触情绪,导致诉前调解成功较低。

    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是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诉调对接纳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将诉调对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靠党委政府支持,主动汇报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宣传诉调对接工作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二是有“对”有“接”,注重协调配合。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将调解组织由法官与人民调解组织合一,向委托协助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向发展;同时,司法行政、工会、妇联等部门要与法院双向互动,协调合作,发挥诉调对接社会功能。三是规范运作完善对接机制。合理设置案件分流标准,把握繁简分流、方便调解原则。流程设置应当简便灵活,凡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是建立健全调解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健全调解组织网络与调解员信息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考核激励机制,发挥诉调对接应有作用。

责任编辑:r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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