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作为集体的一种,不能仅有一己之私,在享受到个人对其贡献之余更应该勇于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以期社会和谐之效。
原告某修理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公司聘任人员付某某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将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质证可以认定,被告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做出工伤认定的职权,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第三人该公司聘用人员付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最终维持鹤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