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假注册资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假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申请鹤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欺骗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得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出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