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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警车 赔钱罚钱入牢狱

  发布时间:2013-11-12 08:43:43


    “酒后莫开车,开车莫喝酒”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但仍然有个别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出事轮不着自己,在酒桌上高举酒杯,大喝特喝,喝了酒说车照开不误。这不,在2013年11月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2013年9月23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豫F73312号轿车沿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到毛家饭店东时,与沿卫河路自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豫F****号警用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案发后,张某已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r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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