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是我们国家的一句古话,也是经验之谈,下面这个案例再一次印证了这个道理。
2013年1月12日0时23分,被告人李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打柴口村北口砂锅摊吃饭时,因邻桌的毕某让老板上水时说话结巴了一下,李某学毕某结巴,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告人李某从砂锅摊厨房拿了把菜刀将毕某手部砍伤。经鉴定,毕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已与被害人毕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毕某4万元,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2013年11月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这是一个因用嘴模仿他人口吃引起的刑事案件。在众人面前揭人之短,过错在先,发生争执后又持刀伤人,案发后,除赔偿别人损失外,构成犯罪,还得承担刑事责任,真是悔之晚矣!该案的发生是否应给世人以警示呢?